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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公司工作 养殖户称遇“三无”饲料对虾大幅减产,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为何驳回
发布日期:2024-08-28 10:21     点击次数:165

股票配资公司工作 养殖户称遇“三无”饲料对虾大幅减产,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为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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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食“三无”虾饲料后,养殖的对虾产量远低于预期,要求饲料经销商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经销商售卖饲料给养殖户造成的具体损害结果、二者因果关系以及经销商的主观过错均不足以确定,不满足侵权责任认定要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养殖对虾减产,认为饲料是“三无”产品

  石某从事对虾养殖业,钱某从事饲料销售业。自2020年6月以来,石某向钱某购买浙江某公司生产的虾饲料,双方维持着稳定的合作关系。2022年9月,钱某向石某销售由其经营的如东某饲料公司生产的150包共3吨的某品牌南美白对虾配合饲料,合计得款1.2万元。

  石某将购得的这批虾饲料对其养殖的对虾进行了投喂。2022年10月底,石某对池塘进行起虾,发现只有2000多斤,而据往年的养殖经验,预估应该会有13000斤左右。经过计算,相对往年,石某的经济损失达30万元。

  多方查找减产原因,石某认为如东某公司所产饲料是“三无”产品,于是要求钱某进行赔偿。因多次协商未果,石某将钱某起诉至如东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查明,2023年2月,石某向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就如东某公司生产的饲料无许可证进行举报。2023年6月,如东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如东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对其做出没收12000元违法所得及处货值金额5倍计60000元罚款的处罚。

  法庭上,钱某辩称,自己被处罚只是因为没有提供生产合格证,对方不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该损害事实与其所售饲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能证明损害事实存在,驳回诉请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石某需证明其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该损害事实与钱某所售卖的虾饲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石某未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对于石某所诉称的投入虾苗的数量、应当产出的数量以及实际产出的数量,石某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尤其是针对13000斤的产出,仅仅凭的是“往年养殖经验”,故对其存在30万元损失的主张难以支持。

  其次,石某称其投放虾苗在2022年6月,开始投喂如东某公司生产的饲料在2022年9月,10月就起塘,即养殖期间不全部喂的是如东某公司生产的饲料。虽然如东某公司经举报被行政处罚,但处罚原因及依据是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并未认定该公司生产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且虾吃了该饲料会导致死亡或者减产。

  法院还认为,养殖虾产量的多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虾减产的事实,石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害事实与钱某所售卖的饲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石某不能证明其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该损害事实与对方所售卖的饲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石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判断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

  那么,在该案中,石某的诉讼请求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判断普通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需要审查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只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具体到本案,根据原告的主张,其系以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据此应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于被告售卖饲料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害结果、二者因果关系、被告主观过错均不足以确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倪晨笑古林股票配资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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